自2018年5月1日起,河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起,河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发布日期:2018-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河北省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评论此文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Copyright 2012-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5号 邮政编码:250002
网站标识码:37BM010018 鲁ICP备05024563号-1

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