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
2、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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