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七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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