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号令)第六条

  2、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号令)第七条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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