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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