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1)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2)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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