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七条

  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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