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

  2、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1)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2)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2)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3)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二条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

  4、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九条

  5、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条

  6、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五条

  7、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1)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2)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2)项和第(3)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4)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4)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

  8、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1)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2)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3)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4)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5)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

  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四条

  1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1)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2)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2)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

  1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1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

  1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

  1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

  16、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六条

  17、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二条

  18、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三十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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